旅游救助尚需完善强制保险条款

2020-05-18 15:42:10 0

 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(草案)》(下称草案)第14条规定:“(旅游救助)旅游者人身、财产遇有危险时,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、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。”据此,旅游者一旦遇险,有权向旅游经营者、当地政府、驻外使领馆等请求救援,实施救援将是后者的法定义务。同时,根据草案第17条第3款规定:“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,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”可见,接受旅游救助并非是无偿的,旅游者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。

   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要付费,这是一项国际惯例,许多国家都设有公益救助组织和营利性救助组织,专门从事紧急救助(包括旅游救助)。草案规定救助付费,符合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市场规律。然而这个救助费用的标准如何计算?是否应当建立旅游救助强制保险制度?草案尚无规定。
 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发展提高,老百姓对于旅游的需求日益增加。而传统的跟团旅游时间紧凑,行程固定,难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旅游需求,于是旅行社的自助游项目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,更有许多“驴友”干脆自发组织徒步、登山、探险,这使得旅游者遇险的情况日渐频发。旅游目的地的公安、消防机关以及从事救援的公益组织对遇险旅游者进行救助,有时会付出高额的救助费用和极大的救助成本,其中旅游者自身对遇险情况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不在少数。根据《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》规定,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或区域开展科学研究、体育运动、探险等非赢利活动,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,包括活动目的、人数、停留天数、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。然而事实表明,大多数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并不会进行备案,一旦发生危险也不会因不备案而受到行政处罚。
   近年来,“驴友”探险被困事件频发,给旅游救助工作造成很大负担。2010年,复旦大学多名探险学生被困,致一名救援民警坠崖身亡。2011年,北京房山周口店猫耳山39名“驴友”遇险;北京门头沟西龙门山涧野山上17名驴友因迷路求救。公安、消防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,甚至动用了直升机。今年国庆长假期间,一支14人组成的队伍违规穿越卧龙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核心区域时,一名女性驴友落水溺亡,6人被困。根据我国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》规定,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、缓冲区和实验区。其中,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。面对旅游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遇险,进而产生高额救助费用,该由谁买单?旅游者个人支付的救助费用比例是多少,旅游者自身重大过错对支付费用比例的影响等等,草案中并未规定,给实践操作留下漏洞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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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笔者建议草案规定旅游者特别是自助游者强制投保旅游救助险,通过基本的强制旅游救助险与商业旅游救助险结合的方式,分担旅游救助风险及其产生的高额费用。这既可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又可以减少公益救助的负担,避免公共资源浪费。需要强调的是,旅游者因自身过错(如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)产生的救助费用,个人应承担高额比例,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,以此来杜绝旅游者的违法出游行为。因此,草案第17条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,规定“自助旅游者出游之前,应当投保旅游救助险。因旅游者重大过错导致产生的救助费用,旅游救助险不予承担,由旅游者个人承担,或者其个人承担付费比例不低于全部费用的50%。”当然,上述的旅游救助险仅指依法规定的强制旅游救助险,商业救助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,不受该条款限制。